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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离婚应该怎么防范风险?

 

  前不久北京知名离婚律师接到一个朋友介绍的当事人电话咨询:这个老总十年前就自己在北京开了一个有限公司,专门做房地产施工,曾经是相当风光。虽然这两年业务萎缩,但公司还能维持基本运营,而他自己早已实现财富自由。据他说,由于当年的法律政策环境比较宽松,所以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埋了不少雷:

  1、股东进来和退出,没有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没有及时做工商变更。

  2、用他自己和家人的个人账户接收和支出公司的往来账款。

  3、公司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贷款,用自己和家人做担保。

  4、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和债务,用公司及个人资产相互抵债。

  2020年疫情突发后,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各种风险也都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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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每天应付各种债务、税务、老股东扯皮、员工仲裁等,让他焦头烂额。雪上加霜的是此时他的老婆突然坚决要离婚。而在离婚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公司所有的问题都被牵扯进来。

  


  北京知名离婚律师从成立到至今,至少亲办了很多企业家离婚案,我们发现其中所涉及的股权之争及财产分割数额渐次庞大。

  并且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婚变风险已不仅仅是实际控制人自身的私事,甚至还会对公司股价、未来发展、股东利益等产生巨大影响。

  这些人能够挺过创业初期的艰辛,能够解决商业模式的困顿,也能够经历数次融资的洗礼。但是在防止婚变给企业带来的致命伤上却着实有点儿「腹背受敌」。

  北京知名离婚律师每次接到企业高管和合伙人甚至CEO的咨询时,会语重心长告诉他们:无论是对企业现有股权结构的重新分割以及造成管理人员的变动,还是对企业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影响,婚变所引起的震动不可忽视。

  


  比如众所周知的土豆网股东婚姻变动引发股权震荡事件,当年的CEO王微的前妻杨蕾突然起诉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致使土豆网的上市申请被延迟,最终被竞争对手兼并。

  创业相当艰辛,一路九九八十一难,每天都面对各种风险。

  除了政策、市场风险以外,企业家们自身还要面对:家企不分的债务风险、婚姻风险、税收风险、财富传承风险和丧失财富掌控权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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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个人通过和配偶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方式防范风险

  


  依据《民法典》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没有夫妻特别预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相应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企业家可以委托专业婚姻律师签署完善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

  明确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还是个人所有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

  这种协议很适合高净值人群,因为签署一份约定明确的婚姻财产协议,将公司股权收归个人所有,能够尽量避免公司股权分割的风险,签订协议时建议最好跟专业的律师咨询,以作出最佳的决策。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知名离婚律师,北京知名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整理: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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